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1.建立健全兽医管理机构。市里已设立市兽医局,归口市畜牧水产局管理。县(市、区)兽医管理机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并按程序报批。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对兽医管理机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的效能监督;上级兽医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负有指导和监管职责,要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
2.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按程序报批后,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兽医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归口管理。
3.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的技术支持机构(实验室)是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要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县(市、区)可按程序报批后组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同级兽医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保障和依托,归口同级兽医管理部门管理。
4.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乡镇动物防疫站实行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责任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应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乡镇动物防疫体系。乡镇动物防疫站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要全额纳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
对乡、镇专职动物防疫员、畜牧技术推广人员实行聘用制。新进动物防疫员、畜牧技术推广人员时,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要切实解决好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的合理安置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及时办理分流安置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分流人员已参加养老保险并自谋职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分流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5.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体系。各县(市、区)根据畜禽饲养总量和防疫工作任务合理设置村级动物防疫员,原则上要求每一行政村或涉农社区配备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强制免疫注射劳务费、培训费要纳入各县(市、区)财政预算。村级动物防疫员可优先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中选聘,接受乡镇动物防疫站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动物强制免疫或计划免疫注射、加施免疫标识、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台账,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消毒、疫情报告,掌握畜禽饲养情况,报告免疫情况,以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