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有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安全保护装置;
(三)设有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系统的数据传输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信息管理系统通讯协议;
(四)设有确保医疗废物不能绕过正常焚烧程序的控制系统。
医疗废物经焚烧处置后产生的最终残余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实行其他集中处置方式的,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就双方在医疗废物的收集、移交、贮存、运送、处置和相关费用承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并予以公布;如国家有关部、委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和交运医疗废物所需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和盛装医疗废物周转箱,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提供。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提供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和盛装医疗废物周转箱,必须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设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报表:
(一)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上个季度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的季度报表;
(二)每年的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情况的年度报表。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医疗废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