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内部移交和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
(二)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每个工作班次内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在本班次内移交给分散收集地点;分散收集地点收集的医疗废物,必须在本工作日内运送至暂时集中贮存地点;
(三)包装物和容器及其标识、标签和封口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四)必须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包装物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或者扩散,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人体;
(五)当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必须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六)必须有移交和运送记录,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
第十五条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装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后,应当立即对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严密封口;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装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后,不得擅自取出。
因检疫、检验等特殊需要,须启封装入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并已封口的包装物或者容器,或者取出已经装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时,必须由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分散收集地点和暂时集中贮存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倾倒或者堆放医疗废物;
(二)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三)有可能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或者直接接触人体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医疗废物的移交和运送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将医疗废物统一移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规模及其产生医疗废物的数量,每两天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接收一次医疗废物;但对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急性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和设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产生的当天进行移交和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