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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

第二章 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贮存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贮存,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和收集地点,必须设有分类收集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二)盛装医疗废物必须使用专用包装物和容器,装入医疗废物不得超过包装物和容器容量的四分之三,包装物和容器的封口必须紧实、严密;

  (三)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必须对被污染的外表面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四)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和容器外表面,必须有警示标识并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必须标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和医疗废物类别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五)必须由专人收集和贮存。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按照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别装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确保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别予以收集,不得混合;

  (四)对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先在产生场所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收集;

  (五)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予以密封。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分类贮存医疗废物:

  (一)建立固定的分散收集地点和暂时集中贮存地点,配置必须的贮存设施和设备;

  (二)分散收集地点和暂时集中贮存地点与其他医疗和生活设施相隔离,贮存设施和设备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对贮存设施和设备每天进行一次消毒和清洁,医疗废物移交后立即对贮存地点、设施和设备进行消毒和清洁;

  (四)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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