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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娄政办函〔200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娄底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娄底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8〕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设置规划。
  一、设置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划应与城乡发展规划相适应,科学合理地搞好规划布局。在区域布局上,既有利于生猪生产,又有利于流通消费;在屠宰厂(场)规模上,既要考虑到城市和农村消费需求状况,又要坚持建设规模大、中、小相结合。县城以上城区屠宰厂(场)要达到工厂化、机械化、规模化屠宰水平;乡镇屠宰厂(场)要做到选址合适、条件适宜、布局合理、有利发展,逐步提高屠宰厂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确保屠宰加工质量。
  (二)依法设立、科学发展的原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严格审核、审批,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划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市场化运作、鼓励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多种所有制并存,投资建设规模化、工厂化、标准化的屠宰加工企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要严格按照厂(场)设置规划,控制厂(场)的数量,保持行业有序竞争和适度的规模效益,确保放心肉的全面覆盖。
  二、设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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