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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2009〕6号)


  《益阳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9月8日益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胡衡华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益阳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二手房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二手房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交易,是指房屋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房屋互换的;

  (二)以房屋抵债的;

  (三)继承、受遗赠的;

  (四)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五)单位房屋因调拨、价拨,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手房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二手房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二手房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利用房屋交易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六条 二手房交易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的房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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