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的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装饰装修的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5年,白蚁灭治包治期限不得低于3年,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应当无偿灭治。
第三十五条 白蚁防治机构防治白蚁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环保药物,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政府鼓励在白蚁防治中推广应用IPM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三十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三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三十八条 因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第三十九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