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列入拆迁和拆除范围内的;
(四)因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
第二十四条 装饰装修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或明显加重荷载的,应在施工现场公开张贴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技术批准书复印件;
(二)严格按批准的方案或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三)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性能试验;
(四)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和避免对他人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六)及时清运装饰装修施工产生的废弃物,不得由楼上向地下或由垃圾道、下水道丢弃;
(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八)符合装饰装修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
(三)将没有防水设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
(四)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的;
(五)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的;
(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的;
(八)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装修人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装饰装修的,需提供施工人资质证书或上岗证书的复印件和装饰装修合同;房屋使用人装饰装修的,还需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