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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向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遭受地面沉陷、地震、台风、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而受损,需继续使用的;

  (三)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未确定其安全性的;

  (四)在已建成房屋上安装大型广告牌,新增水箱、铁塔等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房屋因火灾、爆炸、装饰装修、使用不当或其它外力影响等行为导致房屋受损并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申请;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确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的设计图纸、历史资料、检测资料及其它相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确定鉴定的内容和范围;

  (二)初始调查,收集调查房屋原始资料及历史状况,并进行现场查勘,制定检测鉴定方案;

  (三)现场详细检查、检测,进行结构复核验算;

  (四)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房屋安全等级;

  (五)出具鉴定文书。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专业鉴定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专家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文书,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鉴定项目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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