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2、拥有自主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经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辽宁省著名商标或大连市著名商标。
3、在全国范围内或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产业特色,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水平、质量、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在全国同行业中位于前列,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且拥有自主商标的产品、服务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80%以上。
4、企业重视商标工作,具有比较完善的商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大型企业要有商标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小型企业要有专职的商标或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5、企业商标意识强,积极实施商标战略并取得明显效益,商标价值运用成绩突出,商标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应。
6、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商标或知识产权记录。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主动汇报,积极推荐。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基层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申报方案和争创措施,并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确定申报“示范地区”具体事宜;同时按照要求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的驰名商标企业和省、市著名商标企业做好“示范企业”的申报准备工作。
(二)准备材料,组织申报。由各基层局负责具体申报工作,要如实填写《大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地区申请表》(附件1)或《大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2),并按要求提交商标战略实施示范报告(3000字以内)及其他相关材料,于4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报送到市工商局商标监管处。
(三)考察筛选,拟定名单。自4月11日至5月10日,“推进办”根据申报情况,对申报示范地区、示范企业进行考察筛选,拟定推荐名单。被推荐为示范地区的,示范企业推荐5户以上;没有被推荐为示范地区的,示范企业推荐3户以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领导小组。
(四)审核确定,广泛宣传。领导小组依照规定的审核标准,根据“推进办”的推荐意见,确定示范地区、示范企业名单,并于5月31日前颁发证书、铭牌,向社会公布。
六、示范工作的日常管理
(一)示范期限。示范工作每三年评选一次,示范期为自示范名单公布之日起三年。被确定为大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地区、示范企业的,示范期满后如提出申请,经“推进办”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可继续确定为示范地区、示范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