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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2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二、加强行政指导,落实农资市场开办者和农资经营者法定责任

  一是要按照《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农资市场开办者、农资经营者全面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农资下架退市、质量承诺等制度,实现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监管;二是要依法落实和强化农资市场开办者和农资经营者的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第一责任。对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农资市场开办者、农资经营者,要依据《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三是加大农资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力度,完善经济户口档案,实施动态监管,客观评定农资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加强对失信企业的重点监管。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红盾护农”行动是工商部门积极支持“三农”发展的有力措施,是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具体行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在工作成效上想办法,确保“红盾护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局和各涉农局成立“红盾护农”行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牵头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及时研究部署“红盾护农”工作。市场规范管理部门是“红盾护农”行动的牵头部门,消保、公平交易、注册、商标、广告、12315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红盾护农”相关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是明确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和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各单位要加大农资市场巡查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春耕生产服务大集”、“3·15”消费者权益日等载体开展“红盾护农”现场宣传,有条件的单位可举行“红盾护农”启动仪式,营造氛围,扩大影响。

  四是加强协调配合。各单位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农业、质监、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注意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农资市场监管执法和质量监测工作,切实做到执法不越权、监管不越位。

  五是做好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及时报送“红盾护农”行动信息,每月30日前要报送农资市场监管情况统计报表,4月25日和10月25日报送阶段工作情况,6月1日和11月1日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数据。农资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特别是对案值5万元以上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的违法农资案件,要及时上报市局市场规范管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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