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大工商[2012]17号)
各区市县局,各有关直属分局:
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各单位消保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指导,切实做好商品质量监管工作。
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档案实行分级建档即“谁监管谁建档”,下级工商机关应当及时将新掌握的商品质量动态监管档案信息上传到上级商品质量档案建档机关。工商所负责建立本辖区重要商品及商品经营者动态监管档案,要做到一户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