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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商品质量动态监管档案应当包括商品质量资料、执法检查资料、涉案资料等,单独设立档案的还应包括商品经营者市场主体资料。

  商品质量资料包括:工商机关商品质量监测情况的有关资料等。

  执法检查资料包括:《商品质量检查情况记录》。

  涉案资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和退市等相关情况及资料等。

  市场主体资料包括: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经营资格证明等证明材料,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商品经营者信息、商品质量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和不合格商品退市信息等信息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全省商品质量监管水平。

  上述数据库应当与现有工商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登记主体信息库及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相对接,信息适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当按照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妥善做好信息采集、录入和标注、分析、接收、汇总、上报和利用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商品质量监测、不合格商品退市、监测信息发布和管理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质量监测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处置商品质量违法行为,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处置重大商品突发事件,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处置重大突发案件快速反应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烟花爆竹、建筑环节生产或服务中使用的建筑材料、烟草等商品质量监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职能划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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