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者经营行为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虚假广告和宣传、欺诈等内容和行为。
(四)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履行进货查验等相关自律制度以及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等情况。
(五)前期检查或案件查处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十条 检查(巡查)组履行执法检查职责时,发现商品经营者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一)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行为。
(二)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
(三)经营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商品的、失效变质或者超过安全使用日期或保质期商品的行为。
(四)经营不符合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标准要求,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或者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的行为。
(五)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商品的行为。
(六)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
(七)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名优标志、条码、防伪、质量证明等标志的行为。
(八)经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九)欺诈、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行为。
(十)其他有关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置:
(一)对市场主体无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轻微或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案情依法进行查处。
(三)涉及重大事件应按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巡查)组的监管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携带《现场检查笔录》、《商品质量检查情况记录》及其它涉及行政指导、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
第十三条 对于日常巡查工作,监管单位应当以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以重点商品、问题经营者经营行为、重点监管区域和时段等为巡查重点,设定不同的巡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