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执法检查的方式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涉案检查等。
日常巡查是指监管单位以巡查组为基本组成,根据网格化监管的要求,结合辖区商品经营者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及分布状况设置监管频率,制定具体的巡查计划,明确巡查的内容和重点,按计划、有目的地实施日常执法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监管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限对辖区内商品的经营者进行的执法检查,包括对责令改正、限期整顿、责令停业、吊销执照等问题商品经营者,以及对暂停销售、清理退市、重新上市等问题商品品种按照规定时限开展的检查和回访。各类定期检查任务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提示。
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是指根据上级的专项部署或监管工作实际,对特定行业或特定地域的商品经营者进行的有针对性、阶段性的重点检查,以及对问题商品或商品经营者开展的有针对性的整顿治理。
涉案检查是指根据申诉、举报等案件线索,对涉嫌违法的商品经营者所进行的检查。对根据举报等案件线索进行的涉案检查,应在接到举报或发现案件线索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八条 执法检查的程序包括:
(一)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执法检查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执法检查的计划名称、目的、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区域和对象、应检项目、有关要求、检查(巡查)组人员安排等。
(二)按照计划在指定区域或针对具体商品或商品经营者实施执法检查,做好相关的情况记录和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执法检查结束后,由检查(巡查)组负责人汇总执法检查信息,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记录,并充实完善相关经营者经济户口档案或商品经营者动态监管档案及台帐。
第九条 检查(巡查)组在执法检查中应当重点掌握下列情况,查验有关资料,并将执法检查情况记录在《商品质量检查情况记录表》中:
(一)经营者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证照不齐、超范围和时限经营等情况。
(二)经营者经营商品质量情况。查看质量合格证书、包装装潢,检查是否有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的商品的行为,检查是否真实标注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