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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总体工作。制定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制度、计划和措施;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商品质量监测”)、发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查办重大商品质量案件;处置重大商品问题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全省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辽宁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商品质量监管的工作任务。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地区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制定本地区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制度、计划和措施;组织开展本地区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查办本地区商品质量案件;处置本地区重大商品问题突发事件;指导本地区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商品质量监管的工作任务。

  (三)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负责本地区内质量监管具体工作。配合省、市局做好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所”)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查办本地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案件;处置本地区重大商品问题突发事件;引导本地区内商品经营者健全并落实相关自律制度;落实上级工商机关和所在地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商品质量监管的工作任务。

  (四)工商所在上级工商机关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商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省、市局做好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依照管理权限查办辖区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案件;应对重大商品问题突发事件;引导辖区内商品经营者健全并落实相关自律制度;落实上级工商机关交办的有关商品质量监管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执法检查

  第五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指在上级工商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工商所或者具有管辖权限的业务部门(以下统称“监管单位”),以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为依托,科学、合理划分监管层次和网格,依法对辖区内商品经营者经营的商品质量及其经营行为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监管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执法检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对辖区内商品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日常或专项监督管理,建立并完善辖区内商品经营者动态监管档案,全面、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商品质量状况、商品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自律情况,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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