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体系,全面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有效维护商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以下简称“商品质量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依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开展的市场执法检查、商品质量监测、商品质量违法案件查处以及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包括商品的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以及与商品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保管、仓储。
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商品是指包括销售的、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以及与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保管和仓储的商品。
本规范所称的商品经营者是指商品销售者、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商品的服务者,以及与商品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者、保管者和仓储者。
本规范所称的重要商品是指流通领域中关系国计民生和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第四条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在商品质量监管中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