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创新“走出去”中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逐步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社会资金为主导的境外项目投资体系。对规划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广东商品销售中心等境外投资公共服务平台,探索以竞标和财政资金竞争性扶持方式相结合,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并择优确定建设主体。统筹安排部分资金引导设立面向企业境外投资服务的股权投资基金,变事后补贴为事前参与孵化,当前重点与中非发展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基金合作,共同设立支持我省企业到非洲、东盟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完善财政奖励、补贴等手段,推动我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参与企业境外投资。
(十六)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服务。发布统一规范的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辅导。准确计算企业境外投资所得和应纳税额,依法落实企业境外业务盈亏弥补及税收直接、间接饶让抵免等政策。对境外投资企业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投资的货物,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对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需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按规定及时办理。支持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遭遇税收争议或歧视待遇时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六、强化企业跨国经营的融资增信政策支持
(十七)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跨国经营融资。充分发挥涉外政策性银行对境外投资的独特促进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增加我省中长期外汇贷款、购并贷款、“两优”贷款等贷款额度,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和合理贷款期限。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国别规划和跨国规划衔接,争取承担开发性金融投资项目。加强与中非发展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基金合作,促进其对我省赴非洲或东盟投资企业独立参股、跟进投资、捆绑信贷、融资担保。支持商业银行拓展境外业务和离岸业务,以金融国际化服务和支持投资国际化。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境外投资信贷产品和服务,支持本土跨国公司总部及其境外分支机构贷款,推进境内外资产抵押、境外产业链融资等产品创新。探索建立政企银三方联动、支持重点企业融资的新机制,以及银企联动、共同参与重点项目的新型业务模式。支持跨国经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以及加快境内外上市步伐进行直接融资。
(十八)强化企业跨国经营融资增信服务。探索创新企业“走出去”增信方式,以第三方担保、保险、信用准备金等方式增强企业融资能力。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保险机构为企业提供境外投资项目保险和贷款担保,提升企业信用等级。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扩大保险范围,提供支持企业境外投资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对境外投资项目投保,并给予一定的保费支持。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境外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根据境外投资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部分资金引导设立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牵头、企银担多方联动的广东省企业“走出去”担保资金。共同培育发展本土的信用评级中介组织,逐步健全跨国经营企业信用体系,支持企业以国内信用为境外业务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