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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加快培育本土跨国公司的指导意见


  (十二)简化境外设立企业和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所属企业,设立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办理手续;省属企业设立上述境外企业的,由省外经贸厅办理手续。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后办理用汇等相关手续。限额以上设立境外企业及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经贸、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简化核准程序,与外汇管理部门加快建立企业境外投资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商业银行、海关、外事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企业境外投资便利化。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简化境外投资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简化跨国经营企业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支持因项目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人员申请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根据申请优先原则为我省大型跨国公司培育对象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企业可自行决定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工作所在地(不含港澳地区)的长期居留证、配偶和未成年人随行的申请。对需要在省内公司总部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籍人士,符合条件的可适用外国人就业和居留、外国专家管理和“南粤人才绿卡”等制度规定的最优惠政策待遇。对国有企业因公内派驻港澳企业的人员,首次派出驻港澳工作申请期限最长可至4年,期满后每次申请延期最长期限由1年增至2年。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可继续办理公务赴港澳手续。对在港澳地区经营业务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经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后,可循因公渠道办理人员临时或多次赴港澳手续。

  五、强化对企业跨国经营的财税政策支持

  (十四)加大财政资金引导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对外投资合作的鼓励政策,积极支持企业申请国家相关专项扶持资金。通过整合现有外经贸发展资金和新增部分省级财政资金,扩大“走出去”专项资金规模,从2012年至2014年每年安排2亿元扶持跨国经营和跨国公司的重点项目,主要用于补助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前期费用、启动资金、贷款利息、保费以及对企业的分类激励。列为培育对象的省属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可按程序申请增加资本金及省属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视财力情况按规定给予扶持。各地可视本级财力及企业跨国经营实际情况,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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