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成都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试点收费试行的通知
(2012年1月30日 川发改价格〔2012〕56号)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你委《关于成都市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发改收费〔2011〕1341号)文收悉。根据国家环保部和省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部署要求,为了确保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对你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进行试点工作。现就有关机动车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试点的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费。
(一)收费主体是由机动车尾气技术检测机构收取。
(二)机动车尾气排放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取得省质监局和环境保护厅颁发的计量认证书、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并符合机动车排污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收费范围: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
二、收费标准
(一)试点期间根据环保部的要求和你市的实际情况,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发改委本着“科学检测、合理配置资源、方便群众、减轻负担”的原则,根据接受委托的机动车辆数量和检测运行成本等有关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我委备案后执行。
(二)对排放污染物定期环保检测不合格、经维护修理后进行复检的机动车辆,需在同一个检测机构进行复检,首次复检时不再收取检测费用;第二次复检以上仍不合格需再次进行检测的,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三)因检测机构本身原因所导致的复检,免收检测费。
(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减半收取检测。
三、相关事项
(一)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排放的车辆不再进行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怠速法检测,两种方法不得同时检测重复收费。
(二)按《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对在规定检测周期内经检测排气合格的机动车,不得再强制检测并收费。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周期,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尾气检测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实施检测,不得减少检测项目、缩短检测周期、附加其他条件变相调整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