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4)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
  (5)驻店药师不在职在岗。
  2.重点检查企业:
  (1)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零售药店;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两年内有群众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
  (4)管理基础薄弱的,尤其是近一年来GSP检查中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
  (5)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这次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市局成立杭州市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邱卫星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稽查支队,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县(市)局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一把手负责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订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或计划,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此次整治行动的意义和目的,向社会表明药品监管部门打击违法违规活动的态度和决心。各区、县(市)局应迅速将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要求传达到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泛发动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积极参与整治行动,及时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药品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宣传集中整治工作行动的进展和成效。
  (三)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各辖区局及市局安监、市场、稽查、法规、检验等相关部门均要建立内部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涉及违法违规的,一律立案查处,并加强案件办理,提高办案效率,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立案查处,深查深究,一查到底;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仍要完成对违法证据的采集,对涉案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移交检查部门按日常管理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或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检验且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案件线索和跨市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告市局。
  对集中整治中已经立案,但在2012年6月15日前未能办结的案件,要加强督办,在《药品生产企业集中整治检查汇总表》(附件5)、《药品经营企业集中整治检查汇总表》(附件6)中注明情况,并向市局报告案件最终查处结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