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原料来源把关不严、以化工原料代替经批准的原料药、以质量低劣药材代替合格药材和购买质量无法保证的提取物生产制剂、以非药用空心胶囊代替药用胶囊的行为;
检查药材价格涨幅大、产品成本高、招标采购中价格明显偏低的品种;重点检查中药材、饮片、提取物以及其他原辅材料的采购、入库检验、投料、中间产品制备情况,对价格严重偏高或市场供应不足中药材、化学原料药等重要原辅材料的供销链条、采购合同、台账与财务账目进行认真核查,必要时开展监督抽样并对供应商进行追溯核查。
2.重点检查企业:
(1)无菌药品生产企业;
(2)外购原料药用于制剂生产的;
(3)外购中药材、提取物用于制剂生产的;
(4)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5)近两年评价性抽验、基本药物抽验在国家局、省局《药品质量公告》公布有不合格产品,或在评价性抽验、不良反应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
(6)近两年未进行过跟踪检查和其他检查的;
(7)两年内有群众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
(8)声称已停产但未经核实的;
(9)两年内信用等级为B、C级的;
(10)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但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长期停产企业、委托检验、接受境内外委托生产加工企业;
(11)基本药物生产企业。
(二)药品批发
1.重点整治内容:
(1)企业存在“走票”、“挂靠”等出租、转让证照的违法行为;
(2)企业对购销方资质审查不严格;
(3)企业对购销票据、记录和库存药品的审核不严格,购销资金和票据流向不一致,增值税票与购销记录、药品实物不一致;
(4)企业在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2.重点检查企业:
(1)近三年涉及购销假药案件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案件的;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两年内有群众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
(4)管理基础薄弱且曾存在违反药品GSP行为的,尤其是近一年来GSP检查中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
(5)近两年来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更的企业;
(三)药品零售
1.重点整治内容:
(1)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
(2)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产品的销售去向不清;
(3)购进资质档案不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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