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汇总(6月10前)
各区、县(市)局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情况、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报告于2012年6月10日前上报市局,同时报送《药品生产企业集中整治检查汇总表》(附件5)、《药品经营企业集中整治检查汇总表》(附件6,批发和零售分别填报)。
各区、县(市)局总结报告应内容翔实,有具体数据和案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集中整治总体情况,包括组织方式、检查范围、检查企业数、所占比例、检查方式等;自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包括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名单以及已立案但尚在继续查处的企业名单;对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要详细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及罚款、收回药品GMP或GSP证书以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统计;已采取的措施和对今后工作建议,包括建立强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长效机制;对本次集中整治行动的评估。
(五)组织督查(6月10日前)
集中整治检查结束后市局组织检查组,对各地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案件查处工作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总结上报(6月15日前)
集中检查结束后,市局将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情况、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报告于2012年6月15日前上报省局。
四、检查重点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应结合日常监管、飞行检查、注射剂专项行动工作、药品电子监管、品种在线监管、药师在岗在线监管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突出检查重点、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整治工作的效能。
(一)药品生产
1.重点整治内容:
(1)企业未严格按照处方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物料平衡或生产过程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
对药品生产工艺处方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审查生产工艺规程与注册工艺处方(参考药品注册数据库)是否一致,特别是原辅物料品种和关键质量控制点参数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关注制剂生产用原料总购用和制剂总产出的物料平衡和批生产中原料投入和制剂批量的物料平衡情况;
(2)企业擅自接受药品委托加工或存在出租厂房设备的行为;
检查企业仓库、生产线中是否有与该企业生产、研究品种无关的原辅物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设备和记录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