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3月)
市局按照国家局、省局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杭州市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各区、县(市)局结合本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的现状、特点、日常监管工作计划和市局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计划或方案,并于2012年3月25日前上报市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稽查支队)。
(二)企业自查(3月下旬至4月上旬)
所有原料、制剂生产企业(由各区、县(市)局通知)应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应按照本方案重点检查内容逐条进行核实、详细描述自查情况,确认是否为本次集中整治中的重点检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应将自查报告(一式两份)和《药品生产企业集中整治行动工作自查表》(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后于2012年3月底前上报市局安监处,同时将一份自查报告和自查表(附件1)报送辖区局。
各区、县(市)局应根据本次集中整治行动工作要求,结合企业自查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提出本辖区内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名单,将集中整治行动工作自查表(附件2)于4月6日前上报市局安监处。市局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内容,并综合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档案、历史监管情况、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和本方案的要求,确定本次重点检查的生产企业名单,于2012年4月10日前将药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和《药品生产企业集中整治行动工作自查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指单体药店和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及其加盟门店由连锁总部统一自查自纠)分别按照《药品批发企业集中整治行动工作自查表》(附件3)、《药品零售企业集中整治行动工作自查表》(附件4)进行全面认真自查自纠。批发企业由市局市场处通知,零售企业由各区、县(市)局通知。于2012年3月底前企业应完成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报告和《自查表》加盖公章后上报(批发企业上报市局及区、县(市)局,零售企业上报区、县(市)局)。
根据近两年的日常监管情况、信用评定情况、许可变更情况及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名单(批发企业名单由市局确定,并于4月10日前将名单报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零售企业由各区、县(市)局确定,零售企业重点检查名单于4月6日前汇总上报市局市场处)。
(三)集中检查(6月10日前)
各辖区局要加强协调,统一安排,统筹辖区内监管力量,通过飞行检查、在线监管等方式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对列入重点检查名单的企业必须组织现场检查。对确定为重点检查的生产企业,由市局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未确定为重点检查的企业由各个辖区局进行检查。批发企业现场检查由市局组织实施,区、县(市)局参与;零售企业检查由各区、县(市)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