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经营企业“瘦肉精”类物质清查收缴工作的通知
(杭食药监市场〔2012〕15号)
各区、县(市)局,滨江区社发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近日,
农业部等五部门下发《关于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1〕9号),并发布《公告》(第1682号),部署联合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局、滨江区社发局在接到文件后将文件要求通知辖区内单体药店。并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做好相关清查上缴工作。
二、各药品经营企业在接到文件后,立即开展自查工作,统计“瘦肉精”类物质的经营情况,并将经营品种情况(品名、生产厂家、是否经常经营等)上报辖区药监部门,辖区药监部门汇总后于3月底前上报市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三、各药品经营企业应立即将不作为人用药品(包括已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的 “瘦肉精”类物质上缴辖区药监部门;辖区药监部门将收缴的“瘦肉精”类物质统一交由当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处理,收缴情况于3月7日前上报市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四、各药品经营企业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农业部等五部门发布的《第1682号公告》。
五、各药品经营企业要加强 “瘦肉精”类物质(作为人用药品的)的销售管理工作,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六、“瘦肉精”类物质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苯乙醇胺A、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
七、各区、县(市)局、滨江区社发局在日常监管中应加强“瘦肉精”类物质的监管,日常监管中有发现“瘦肉精”类物质未按规定上缴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同时要做好药品经营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