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12年1月29日 川发改价格〔2012〕4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转发你们。同时,按照三部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国务院颁布《关于
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
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工资全保、公用适量、收费补充”的思路,建立经费保障基本制度;要规范学前教育和收费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二、各地发改、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幼儿园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备案同意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进行合理归并,同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幼儿园住宿费只能向全托幼儿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