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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2011年12月20日 川发改价格[2011]1749号)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权限,严格按照《差比价规则》制定药品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二、在我省基本药物招投标和全省药品集中挂网采购过程中,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差比价规则》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我委发布的《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规定自行制定价格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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