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和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与运输企业、运输企业与司机要签订春运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避免较大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发生。各运输企业要加强春运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春运前要对所属车辆、船舶、客运站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船舶一律不准参加春运;要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审查,不符合从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准参加春运;要加强对春运期间一线从业人员的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增强“保春运、保安全”就是“保家庭、保幸福”的意识。班线营运车辆做到“五定”--“定班、定线、定时、定速、定员”,推广“安全叮嘱制度”,执行一看二查三叮嘱程序,严禁无证驾驶、超类别范围驾驶、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对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车,必须配置2名以上驾驶员,确保驾驶员每次连续驾驶不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超过8小时。有经营超长途班线(跨省班线800公里以上)的企业,要加快途中休息点的规划建设,健全完善超长途班车司机中途强制休息制度,有效预防和杜绝疲劳驾驶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
各客运站要严格按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的通告》(珠交字〔2010〕332号)和《关于印发〈客运站乘车(船)组织及其设施规范〉和〈客运站行包托运(管)受理服务规范〉的通知》(珠交字〔2008〕153号)的要求,认真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严禁接纳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站发班,严格按照客车、客船的载客定额发售客票和执行进出站报班例检制度,严禁车船超载出站(港)。加强乘车(船)旅客携带或托运行包物品管理,二级站以上和有条件的其他客运站要安装安检机,加强对“三品”的查堵工作。对途中上车的旅客,司乘人员要采取措施,严禁携带危险品上车。同时,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认真做好防火、防爆工作,维护站场(港口)秩序,消除站(港)内安全隐患。
各客运企业要按照
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行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1〕396号)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积极推行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珠交字〔2011〕326号)要求,认真落实“七个不准,一个要求”规定,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对车辆安全运营、服务质量的监督。对未张贴安全告知班(包)车不予核发春运证并禁止参加春运,客运站不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