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12月2日 川发改价格〔2011〕1697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发改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销售的通知》(川办发〔2011〕26号)精神,整顿和规范农贸市场秩序,降低流通成本,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农贸市场收费的监管。农贸市场承载着商品的流通,不仅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及其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全省各级政府和发改、财政部门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稳定市场物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收费的调控监管,采取措施降低流通环节费用。对降低的各种成本和费用,应体现于降低菜价,让老百姓得实惠。
二、规范农贸市场摊位费管理。目前,我省一些地方反映农贸市场摊位费过高,且不规范。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并经省政府同意,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的摊位费纳入《四川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摊位费标准根据市场建设或承包费用、设施设备折旧、管理人员工资及保险、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公摊、市场中公共服务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及税金和合理利润,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当地实际从低制定收费标准。
对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未纳入定价管理的摊位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过高的摊位费标准,要在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或者政府提供补贴的前提下,引导市场经营者主动降低相关标准。对摊位费标准过高的要及时采取引导、劝诫、公布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曝光等多种手段,推动降低收费标准。必要时,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运营成本和收费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开成本情况。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有条件的街道实行双限(限定时段,限定路段)开设临时的农贸小集市。除收取必要的清洁等代收费外,不再收取摊位费、占道费等费用。
三、规范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在中央和省两级。各地应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对越权审批、超范围收费等各种乱收费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为进一步减轻农贸市场运营成本,对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停止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