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了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浙民福[2011]4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根据浙民福[2011]41号文件要求,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以2011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642元的70%计算,每名机构养育孤儿全年养育标准为15849元,平均每月1320元。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60%确定,散居孤儿全年养育标准为9509元,平均每月790元。
二、资金渠道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纳入福利机构部门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