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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文明办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青海省绿色社区创建评选活动的通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文明办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青海省绿色社区创建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州、市、地环保局、民政局、文明办:

  为推动生态立省战略的实施,在全社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创建绿色社区,倡导绿色生活,建设生态文明,按照《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和《青海省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要求,青海省城市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三批青海省绿色社区创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绿色社区创建是社区建设环境保护中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倡导低碳生活的重要形式之一。各级环保、民政、文明办要充分认识创建绿色社区这一新型文明社区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工程的重要抓手,由主要领导负责,安排专人落实,切实抓好绿色社区创建评选工作,以评选促创建,不断改善人居生活环境,把环保为民措施落到实处。

  二、省级绿色社区的创建评选按照申报、审核、批准、授牌和复核的程序进行。按照《青海省绿色社区建设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标准(试行)》要求,省级绿色社区评价指标体系共设计为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公众参与四大类19项考核指标,当有关社区认为19项指标中有17项以上已经达标,就可向所属县(区)和州、市(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展示社区创建工作成效的照片和音像等资料,对暂未达标的项目有改进计划措施及整改时限。各级环保、民政、文明办共同负责对申报社区进行初步审查和推荐上报,经省评定领导小组考核验收且符合标准的,授予“青海省绿色社区”称号。对获得省级绿色社区称号的社区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荣誉称号,以维护省级绿色社区的声誉。

  三、请各州、市、地环保局、民政局、文明办按照创建目标任务和《青海省绿色社区建设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标准(试行)》要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结合起来,认真组织指导好省级绿色社区创建评选工作,同时做好前两批已获得省级绿色社区称号单位的复查工作,择优推荐已获得州、市、地级绿色社区称号的社区作为省级绿色社区创建参选单位,推荐日期截止到4月25日。推荐工作结束后,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民政厅、省文明办组成省级绿色社区评定领导小组,对参选社区进行实地检查和综合考评,同时对已获得省级绿色社区称号的单位进行复查,并在青海新闻网等媒体对确定的拟选单位进行公示,于6月5日前命名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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