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2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汕市统字〔2012〕31号)
各区、县统计局: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12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粤统办字[2012]27号)相关规定和要求;依照《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
二十一条“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实行继续教育”、《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
七条“统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统计从业人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2012年,我市将继续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在岗专(兼)职统计从业人员。重点是2010年前获得统计从业资格且未参加过继续教育培训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其他需要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也可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
可在以下课程中选定1门(或1门以上)课程作为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一)《工业企业一套表填报指南》
(二)《统计术语与热点问题解读》
(三)《统计“四大工程”建设三十问》
(四)《调查报告写作》
(五)《调查分析基本技能》
(六)《社会经济调查方法与实务》
(四)、(五)、(六)为《调查分析师证书》(初级)培训课程。三门课程考试均合格者,可申请获得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培训中心与教育部考试中心联合颁发的《调查分析师证书》(初级)。
三、培训时间:区县统计局结合本区域实际,在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前培训期间,同步或分批安排继续教育培训。
四、培训形式:培训形式以面授为主,个人自学为辅;每门课程面授时间不少于32课时。
五、培训收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按照定购教材费上缴省统计局教育中心(祥见:附件1)。区县统计局承办部门将“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征订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报)给市统计局,汇总后报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