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出租车经营企业明码标价问题的通知
(汕价〔2012〕43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出租车经营企业:
为规范涉及出租车经营的价格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涉及出租车收费明码标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车经营企业涉及向出租车司机收取费用、代收代缴的各种费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实行明码标价。
二、出租车经营企业实行明码标价的费用包括:
(一)出租车经营企业向司机收取的出租车综合管理费、承包费等;
(二)代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收费等;
(三)代司机缴交的各种经营服务收费、保险费等;
(四)按照规定必须强制安装和购买的商品价格及其费用等;
(五)其他应当公开标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
三、出租车涉及向司机收取和代收代缴费用的明码标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单位等;商品明码标价必须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
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四、出租车经营企业的明码标价可以采用价目表、公示牌等形式,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