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送检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七、各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并认真予以处理。对建设、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的,应及时报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见证记录
2、见证员、取样员备案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1:
见证员、取样员备案表
(质量监督站):
(检测机构):
我单位决定,
工程由
同志担任见证员,由
同志担任取样员。有关印章、签名及证书复印件如下,现报请备案。
1、 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
2、 见证员证书复印件
份,编号:
;
3、 见证员签名:
;
4、 取样员证书复印件
份,编号:
;
5、 取样员签名:
。
建设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见证记录
编号:
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
样品名称:
取样数量:
取样地点:
取样日期:
见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