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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通知

  (五)对送检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七、各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并认真予以处理。对建设、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的,应及时报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见证记录

  2、见证员、取样员备案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1:
  见证员、取样员备案表

                (质量监督站):
                (检测机构):
  我单位决定,                  工程由       同志担任见证员,由         同志担任取样员。有关印章、签名及证书复印件如下,现报请备案。
  1、    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

  2、    见证员证书复印件 份,编号:         
  3、    见证员签名:                 
  4、    取样员证书复印件 份,编号:         
  5、    取样员签名:                 

  建设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项目部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见证记录
  编号:      

  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                       
  样品名称:              取样数量:     
  取样地点:              取样日期:     
  见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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