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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通知

  (三)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的;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的;

  (五)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的。

  检测单位应对委托和收件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并注明见证员、取样(送检)员、收样员姓名。

  四、严格执行见证员和取样员持证上岗制度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履行见证、取样及送检职责。《见证员证》和 《 取样员证》由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发放,在项目施工工期内有效,具体申办程序由各质监机构制定,并统一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原有证书同时作废。

  见证员一般由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任命,没有委托工程监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任命,见证员必须具备监理员以上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取样员由施工企业任命,必须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见证员和取样员取得质监机构核发的岗位证书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到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备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备案表见附件2,原来已备案的,应持新岗位证书重新备案) ,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人员信息到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备案。

  五、见证员应按以下要求开展见证工作

  (一)  见证建筑材料取样和试件、试块制作全过程;

  (二)送检前在试样包装上签名并作好标记;

  (三)监护试样送达检测单位,向检测单位收样员出示见证员证件;

  (四)出现不合格试验结果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项目总监和质监机构;

  (五)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六、取样员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取样(送检)工作:

  (一)在见证员的见证下,按有关规范、标准制作和抽取试样;

  (二)送检前在试样包装上签名并作好标记;

  (三)在见证员的监护下,将试样送达检测单位,向检测单位收样员出示取样员证件;

  (四)出现不合格试验结果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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