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理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的保障措施
乡村债务问题是多年以来积累形成的,情况复杂,化解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各地对核实确认的乡村债务要分清性质,区别不同情况,进一步明确偿还主体和责任,按照因地制宜、区分类别、循序渐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制定分阶段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工作是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客观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之一。在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省财政、审计、农牧、监察、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指导协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攻坚地清理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的工作格局和机制。各州(地、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格局和机制,特别是县级政府要切实明确化债工作责任制,组成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抓好落实。
(二)严格把握政策。一是必须坚持先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后化解的工作原则。各地要严格按照债务清理核实、审计锁定和债务偿还的程序开展工作,对不遵守工作程序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二是妥善处理“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原则上,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签字确认的“白条”,经过清理核实和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并由当地有关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后予以确认。三是妥善处理债务利息问题。债务利息约定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约定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对违规约定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欠息部分,不予认定;已归还利息中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部分,冲抵本金,按照“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对利息转入本金部分从本金中剔除,并相应调整债务利息。
(三)制止发生新债。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化解乡村债务考核制度,实行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财务审计制度,把制止乡村新债和偿还债务情况作为考核乡村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造成新的不良债务的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各类建设项目要以不加重农牧民负担为底线,以不增加乡、村债务为前提,不能盲目铺摊子、搞攀比,不能脱离实际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更不能违背群众意愿、损害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