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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维护客运、渡运秩序,对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学生集中过渡和集市日、庙会、重大节假日及群众性活动,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渡口有专人轮流值班,制止超员超载,确保安全。督促并检查落实船舶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
  (六)负责辖区内浮桥的安全管理。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船舶管理人员、签单员及义渡渡工,组织商定辖区内不同码头的基本渡资。
  (八)负责落实辖区内中小学生上(放)学乘船交接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一)向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宣传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督促落实。
  (三)根据有关要求和本村(社区)实际,建立健全船舶管理制度。
  (四)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集市日及极端性天气期间,组织人员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的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乡镇船舶、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适时组织开展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发现隐患及时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消除隐患。
  (四)负责组织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五)负责区、县(市)渡口设置、撤除的审核工作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地方海事监督和船舶检验机关对乡镇船舶、渡口渡船安全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船舶技术规范,切实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技术监督和主管机关的职能。
  (二)按权限开展相应的乡镇船舶和渡船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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