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长沙市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全市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水上交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排筏、渡口渡船和水上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含义渡船工,下同),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所属的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条 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的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责任和管理经费。
(二)制定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水上交通安全纳入所属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年度安全考核体系。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坚持奖罚兑现。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