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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本人向户口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区和街道办事处按聘用条件共同进行审核、上报;
  (三)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区民政部门、公安交警大队参加,根据聘用条件共同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聘用人数,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四)各区卫生部门组织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
  (五)各区公安交警大队与体检合格的拟聘用文明交通劝导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合同期满,对符合聘用条件的可以续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中止劳动合同: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守则》的;
  (三)因本人身体条件不能继续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
  第七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文明交通劝导员队伍出现缺额时,各区应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及时补聘。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每周工作5日、轮休2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三)文明交通劝导员的月工资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法定节日加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节日加班费;
  (四)在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带头争当文明市民;
  (二)严格遵守《长沙市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守则》;
  (三)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负责文明交通劝导员的管理。负责制定《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守则》和考核办法;负责统一制定培训计划、统一配发工作装备;负责与有关单位、部门的工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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