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办法》,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五日
长沙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明交通劝导员队伍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是指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统一组织聘用的,负责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协助公安交通民警劝导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依法依规文明通行的人员。
第三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规模与分布由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四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条件为:
(一)本人自愿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热爱交通管理工作;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下岗失业人员,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四)男性年龄为18-58周岁,女性年龄为18-53周岁;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癫痫、精神病和严重高血压、心脏病、传染病等不宜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疾病。
第五条 聘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