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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长政发〔2012〕1号)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经公安机关许可。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单位、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经营门店内购买,并查看产品生产厂家和日期等,辨明是否属于合格产品。
  三、单位、个人购买烟花爆竹后,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携运和运载,不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得邮寄或在托运的行李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燃放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尽量选择开阔、平坦、出入通畅的场地,有条件的社区可组织居民在指定场所燃放。下列区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敬老院、车站、学校以及医疗机构;
  (三)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四)文物古建筑周边、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建筑、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及周边等场所;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五、烟花爆竹燃放时,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燃放说明,依法、安全、文明地燃放,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和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
  (二)燃放具有喷射、主体或自身升空效果的烟花爆竹时不得对准行人、车辆和建筑物;
  (三)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四)不得在建筑物内、阳台或屋顶燃放或向外投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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