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当月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当月的职工医保费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
失业人员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接续手续,造成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由本人自行承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接续后,经本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其补缴领取失业保险金相对应月份的职工医保费。
二、待遇享受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之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限。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职工医保费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并按月对应,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未按规定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为其缴纳职工医保费,并将有关信息告知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失业人员本人。自重新办理按月申领起恢复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资格。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期满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医保费由本人承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信息告知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失业人员本人。
(五)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关系转移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资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享受的剩余失业保险金和应继续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所需资金的总和。其中,跨省转移两项资金总额不足应转移的失业保险金总额150%的,按应转移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0%计算(含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标准将核定应继续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所需资金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