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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1]353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缴费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在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医疗困难救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保参保接续手续,职工医保参保手续按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程序办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单独参加职工医保。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杭州市区户籍人员,应当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医疗困难救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将失业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划入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最低缴费标准确定。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8日前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生成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社保经办机构每月通过统一结算系统核定当月应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医保费。
  每月月底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生成的结算清单,将当月应缴纳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
  (四)失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至按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期间中断参保的,允许其补缴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同时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费用通过银行扣缴,补缴费用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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