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升学历层次。基层在岗医生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符合条件并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省卫生厅负责)
5.鼓励对口支援。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三)进一步完善全科医生人事管理和财政补偿政策。
1.已被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录用的取得本科以上临床医学(含中医学)学历人员,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工龄计入档案,并与以后的工龄连续计算,人事档案由培训基地委托有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管理。由工作单位选派的在职在编人员,规范化培训期间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培训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规范化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向个人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费用由个人承担。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执行。(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2.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经费及人员管理继续按照卫生部和我省规定执行。(省卫生厅负责)
3.对已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由工作单位选派参加培训的,技能培训期间人事工资关系不变,人事档案由本单位保管,培训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省卫生厅负责)
(四)不断创新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1.制定全科医生多点执业制度。要求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师特别是副高级职称以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下级医疗卫生机构注册1个或多个执业地点,开展全职或兼职工作。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师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2.推行全科医生向居民提供契约服务。全科医师可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允许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后,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确定。(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3.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师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4.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中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除此以外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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