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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对小型微型企业三年内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小型微型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用地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
  (十一)对吸纳毕业生就业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各类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应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经营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十二)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和创业基地。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支持企业的模式,重点发展创业孵化、公共技术、管理咨询、法律维权、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2012年重点培育和支持15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对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创业基地每孵化培训1家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十三)大力扶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要围绕有色冶金、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特色农产品加工等行业的配套服务和产业链延伸,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每年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达到50户以上的服务平台,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要大力扶持管理咨询、法律维权、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价格低廉、针对性强、便捷优良服务的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十四)健全完善统计制度。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立我省中小微企业统计制度,分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进行分类统计,加强中小微企业分类统计管理。要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行特点,建立监测预警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情况,分析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制定政策意见提供依据。(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省工信委)
  四、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升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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