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甘政发〔2012〕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为切实解决当前部分小型微型企业资金链绷紧,经营发展比较困难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扶持政策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加大对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增加中小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实力。(责任单位: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
(二)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多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责任单位: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
(三)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风险定价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得一浮到顶,浮利分费,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责任单位: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及各商业银行)
(四)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支持符合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具备发债融资条件的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重点支持兰州银行发行50亿元小型微型企业金融债券。整合社会各类资源,引导民间资本分地区、分产业、多层次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集中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通过打包推介、批量审查、集中授信、快捷融资的方式,帮助小型微型企业获得直接、间接融资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