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动执法,形成合力。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煤管、国土、工商、公安、电力、安监、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同司法部门建立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联动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本地区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切实堵塞电力和民爆物品管理漏洞。各产煤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产煤区县(自治县)政府行政区域内1个月有2处及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要停职检查;非法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事故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管负责人要引咎辞职。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有非法煤矿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乡镇(街道)相关责任人要停职检查;非法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要引咎辞职。
(四)健全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各产煤区县(自治县)政府要构建“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七项制度。一是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要督促采矿权人(煤矿企业)在矿区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并在主井口和风井分别设置井口类型标识牌),清晰标识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安全生产责任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方式、违法违规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国土、煤管(煤监)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二是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要落实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煤矿企业分片包干日常巡查责任,按月上报巡查情况,建立巡查档案,发现煤炭开采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三是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要设立公开举报信箱、电话,对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线索要及时收集整理,按规定对举报问题进行核查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四是建立煤矿开采动态核查制度。要督促煤矿企业定期对采掘活动情况进行实地测量(不具备技术力量的,应委托专业技术单位承担),提交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及核查报告。五是建立常态打击制度。要组建 “打非治违”队伍,开展常态化的“打非治违”工作,确保发现一处,打击一处、巩固一处。六是建立考核制度。要将“打非治违”工作纳入月度、季度、年度目标考核,加大考核权重。七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煤管、国土、工商、公安、电力、安监、监察与司法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失职渎职及不廉洁行为要进行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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