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整治煤矿安全事故隐患。以煤矿主要灾害为重点,按照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2012年重点工作安排,扎实开展煤矿瓦斯、水害、顶板三个专项整治,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由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牵头。
三、部门职责
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共同牵头负责煤炭开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煤管、国土、工商、公安、电力、安监、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联合行动。产煤区县(自治县)政府是煤炭开采“打非治违”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煤炭开采“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定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2年4月1日-4月15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部署专项行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行动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4月16日-11月30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煤矿企业,要切实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拉网式排查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2月1日-12月15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政府对本地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要认真分析,及时验收总结,按时报送总结材料。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产煤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按“一岗双责”具体抓、相关部门参与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本地区煤管、国土、工商、公安、电力、安监、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煤炭开采“打非治违”工作职责,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职。各产煤区县政府、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煤矿企业要层层签订煤炭开采“打非治违”责任书,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打非治违”各级责任人和联系人、各阶段任务和工作要求,把“打非治违”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非法开采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