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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落实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2.案件已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因其他原因无法做出处罚决定的,监管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可按照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由监管部门在违法行为制止或违法行为场所清除后20个工作日内发出领奖通知,同时向举报人书面说明做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

  (三)奖金领取时限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关于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的举报

  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从事新闻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事实或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在公开披露前,与有关监管部门或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动联系的,由监管部门或与案情有关的主要监管部门负责受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五、关于奖励统计

  为做好举报奖励情况统计,各监管部门需向市食安办报送《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情况统计表》(附件4),每年7月10日前报送上半年统计表,次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统计表。

  附件:
  1.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转办函
  2.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转办告知书
  3.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备案表
  4.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情况统计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转办函(存根)

          
  按照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划分,现将举报人     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编号      )转给你们,请按照《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予以核查,有关情况请直接答复举报人。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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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转办函(给承办单位)

        

按照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划分,现将举报人     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编号      )转给你们,请按照《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予以核查,有关情况请直接答复举报人。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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