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落实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食安办〔2012〕4号)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下简称“办法”),为保障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顺利开展,现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举报受理
(一)市食安办统一发布全市各监管部门举报受理方式及途径,并明确受理范围,引导举报人选择相应监管部门举报。
(二)对电话咨询举报受理部门的,如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要明确告诉举报人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三)对来访和书面举报(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均应做好登记:
1.对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要在登记后,填写《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转办函》(附件1),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转办完成后,受理单位要向举报人反馈转办情况,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反馈,告知书形式可参考《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转办告知书》(附件2)。
2.对于举报内容涉及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或区食安办裁定后办理或移交。
二、关于重大食品安全奖励备案
(一)备案范围
1.奖励金额在10万元以上者;
2.奖励金额不足10万元,但查处案件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
(二)备案程序
监管部门应自奖励金额兑现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备案表》(附件3),并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市或区食安办申请备案。
三、关于工作时限。
(一)案件移送或报请裁定的时限
对不属于本级或者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需移交其它部门,或对于举报内容涉及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或存在争议,需报请市或区食安办裁定者,需在接报后5个工作日内移送或报请裁定。
(二)奖励认定及发放领奖通知的时限
1.实施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者:监管部门应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入库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20个工作日内,发出领奖通知。